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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贯彻执行卫生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,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,拟订卫生事业发展改革规划,并组织实施。二、统筹规划和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,拟订区域卫生规划,并组织实施。三、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,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、放射卫生、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,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,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。四、负责卫生应急工作,编制卫生应急预案和制定卫生应急政策措施,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,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,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。五、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,贯彻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,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,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报送工作。六、拟订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,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。七、拟订妇幼卫生、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,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;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。八、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,贯彻执行国家医疗机构医疗服务、技术、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、规范、标准,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,建立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。九、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、药品法典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并组织实施;依法管理医疗机构内部临床药事工作。十、贯彻执行国家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战略、规划、政策和相关标准,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;负责综合管理中医(含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)的医疗、教育、科研工作。十一、拟订全市医疗卫生科技、教育发展规划,并组织实施;组织医疗卫生科研攻关,指导医学科研成果的审定、普及和应用工作。十二、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,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,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、评审和聘任考核工作。十三、负责全市干部保健工作,按照规定管理市级部门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;负责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。十四、负责卫生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,负责组织卫生援外工作。十五、负责全市卫生统计信息工作,监督、管理医疗收费价格。十六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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